彭双雄律师,法学本科毕业,在职研究生学历。本律师拥有三年的政府部门执法工作,一年的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和五年的律师执业经历。自执业至今,能够熟练将法律理论和具体实物相结合,曾代理多起重大疑难民事和刑事案件,获得当事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彭双雄律师
手机号码:13973999066
执业证号:14305202010202019
执业律所: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罡大花园办公楼2楼
一、基本案情:原告无书面借款凭据仅有电话录音
庞某提供了与孙某之间的两次电话录音证据,孙某在录音中多次认可2万元的债务,庞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归还借款。孙某多次收到法院传票传唤后仍拒不到庭,也未就庞某的主张进行抗辩。
二、法院判决:支持原告的债权主张
庞某与孙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虽无书面借款凭据,但庞某提供的录音资料及证人证言相互关联、相互印证,能够证明孙某向庞某借款2万元且至今未还的事实,而孙某亦不到庭答辩,放弃了对庞某主张的抗辩权,也未提供推翻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,故对庞某要求孙某归还借款2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。鉴于庞某关于利息约定的主张证据不足,故对庞某要求孙某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。
三、律师说法:原告能否主张债权?
借条、收条、借款协议等书面直接证据并非认定借贷关系发生的唯一依据。电话录音、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,只要能形成证据链,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,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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